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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工作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第五届妇女委员会

主任:王士精 

委员:张淑贞 任维双 刘会娟 孙景芳  张惠玲 张秀丽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科生环党字〔200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是在中心党委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党委和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受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工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妇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它的基本职能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团结、教育广大妇女,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二章   

第四条 妇委会在中心党委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女职工中开展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四自”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 妇委会定期向中心党委请示、汇报妇女工作。每年要通过一定形式向中心女同志汇报妇女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宣传贯彻、配合院(京区)妇工委进行评比表彰工作,宣传妇女先进事迹。

第七条 组织开展“巾帼建功”、学习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八条 关心妇女的生活与健康,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 妇委会的职责:

1.讨论、决定妇委会的工作任务及各项活动;

2.讨论、修改妇委会工作条例;

3.听取、审议妇委会的工作报告;

4.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5.密切联系妇女同志,了解她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6.向中心党委、院(京区)妇工委汇报工作;

7.向中心妇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妇委会小组长在中心妇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遵循《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妇委会交办的任务;

2.组织本处室妇女积极参加中心妇委会的各项活动;

3.为搞好中心妇女工作,出主意、想办法,反映本处室妇女合理化建议,同心同德做好妇女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中心妇委会每届任期4年,妇委会委员可以通过选举,也可以由上届妇委会集体协商推举产生,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选举妇委会主任1名。选举(推举)结果报中心党委审批、院(京区)妇工委批准。

第十二条 妇委会下设组织权益组、宣传文体组,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处室设妇女小组,小组长由各处室推荐,报中心妇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妇委会委员如因调离中心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由本届妇委会推荐人选,报中心党委、院(京区)妇工委批准。

第十五条 各处室妇女小组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任职,由处室(或原小组长)推荐,报中心妇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妇委会,须经中心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心党委审批,并报院(京区)妇工委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妇委会主任的工作任务均列入本人岗位职责内容,并享受党支部书记的领导岗位津贴。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妇委会每年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中心党委批准。妇委会的经费来源,由中心事业费拨款。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心妇女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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