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第五届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胡仁桥
常务副主席:王士精
委员:杜宇国 刘俊新 郑明辉 牟玉静 刘会娟 张康生 胡春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第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
主任:孙健美 委员:单保庆 钟慧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生环工字[2004]6号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实现我中心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展我国生态环境科学事业,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中心重大决策、监督中心各级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以推动我中心科技事业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职代会制度是我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中心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职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在中心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中心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中心主任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2.审议通过全员聘用合同制总体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参加社会保障体系、职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中心内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4.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5.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职代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办院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4.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职工代表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为职工总数的10%,其中科技人员应不少于60%。
2.由中心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代表名额、代表条件、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3.各分会召开会议,按工会委员会预先分配给各分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由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4.各分会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工会,由中心工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4.热心公益事业,关心中心改革与发展;
5.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职代会提出提案;
3.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中心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中心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活动。代表调离中心或任期未满退休、退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所选部门职工负责。职工或原选举部门,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需经原选举部门职工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材料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职代会筹备组协商产生,但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由党委、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根据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 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十六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中心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职代会在常设主席团下设提案审查组、劳动人事争议组、福利组、文体宣传组完成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对职代会负责。
1.提案审查组:
(1)负责整理、审查提案,起草《关于提案工作的报告》,检查督促大会提案答复、落实情况,并负责向职代会汇报提案处理情况;
(2)监督和促进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3)协助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常委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讨论,形成决议后写出书面修改意见;
(4)及时反映职工合理化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民主评议干部的准备工作,做好评议工作的总结,健全完善评议制度;
2.劳动人事争议组:
(1)参与、协调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工作;
(2)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投诉,向中心工会和人事争议委员会反映情况。
3.福利组:
(1)参与、监督中心发放职工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房等关系到职工生活待遇方面的工作;
(2)协助工会组织开展春游等涉及职工福利方面的工作。
4.文体宣传组:
协助工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中心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职代会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二十一条 中心职代会与分会负责人任期一致,代表确定后再选举产生各分会负责人。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中心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70%作为工会经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上缴:工会每月从中心拨缴经费中按30%比例上缴中国科学院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决算,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学院工会批准,年终向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