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院发学位字 [2001]110 )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院发学位字 [2001]111 )的文件精神,为规范我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条件 1. 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2. 申请者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年限(硕士研究生 2 年半 -3 年,硕 - 博连读生 5-6 年,博士研究生 3-6 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通过预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进行论文答辩。 3. 硕士研究生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⑴ 在 SCI 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⑵ 有一项发明专利受理,同时在国内本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⑶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4. 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学科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 ⑴ 环境科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 SCI 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 ⑵ 环境工程专业的博士生在 SCI 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和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受理; ⑶ 生态学专业的博士生在 SCI 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5. 上述成果均须本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二、 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 1. 研究生应按时认真完成学位论文并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中提出的有关事项和格式撰写论文。 2. 学位论文成稿并交导师审阅后,并通过了预答辩,方可申请答辩。 3. 申请者应在答辩前两周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首页或接收函(附全文)、专利证明、及获奖证明送交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材料的核实。 4. 研究生管理部门对材料核实后,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至有关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至少有 3 名评阅人的意见,其中有 1 名是外单位同行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至少有 5 名评阅人的意见,其中有 2 名是外单位同行专家。 5. 答辩秘书负责收回评阅意见,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若评阅人对论文没有提出否定意见,可组织答辩。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一名持否定意见,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再增聘 2 位专家进行评阅,如累计有 2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组织答辩。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6.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 5 名具有副高职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其中至少有 1 名是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 7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2 名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 2/3 。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7. 答辩前应提前二天在本中心范围内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要保密的论文,应由研究生导师填写《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申报表》,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进行论文答辩。 8.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研究室负责组织。具体答辩程序按照《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程序》进行。 9. 学位论文答辩时,应由答辩秘书做好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10.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11.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秘书将答辩记录、论文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报送研究生管理部门。 12. 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对论文进行形式审查,论文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13.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 学位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3.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一式两份 4.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各一式两份,另需电子版,用 word 文档录入评阅意见,并注明评阅人姓名、职称、单位和综合评分。 5.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一式一份 6.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涉密学位论文申报表》一式两份 7. 学位论文 5 本(封二必须有《独创性声明》并有导师及本人签名) 8.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首页或接收函(附全文)、学术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专利证明要有名次说明的) 9. 已发表文章目录,按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起止页码等排序; SCI 期刊注明。 10. 学位审核表电子版 11. 电子版的论文(在网上提交 )
四、 本细则由中心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五、 本实施细则从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中心过去制定的与本细则相矛盾的有关规定或条款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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